营口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营口市西临渤海辽东湾,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气候特征主要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气候温和,降水适中,光照充足,气候条件优越。但冰雹暴雨、干旱、大风等灾害性天气也时有发生。春季,多大风天气,气候干燥少雨;夏季,降水量集中,气温较高;秋季,天高气爽,气候宜人;冬季,天气寒冷,气候干燥。营口历史悠久,1984年大石桥市金牛山猿人遗址发现的猿人头骨化石,经过鉴定,证明中华民族的祖先早在28万年以前就在这里繁衍生息。战国时期,营口属燕国。秦统一中国后,各个朝代都在这里设置州县。元代营口就成为燕北与关内沿海城市物资通惠的商埠,1861年被辟为通商口岸,1864年营口正式对外通航,成为东北地区唯一的对外开放门户,是当时闻名遐迩的“东方贸易良港”和渔盐生产重镇,有“关外上海”之称。营口资源和物产丰富,初步探明有金属和非金属矿藏32种,菱镁石贮量居全国之首,是世界四大镁矿之一,素有“华夏镁都”之称,“中国镁都-大石桥”就座落在市区东部。滑石、硼矿贮量在国内位居前列,金矿贮量居辽宁省第二位。花岗石、大理石、长石等资源十分丰富;海洋资源开发潜力大,有96公里海岸线,各类水产品80多种,以产海蜇和东方对虾著称,百里盐田年产海盐80万吨,近靠辽河油田,近海和地下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农副产品以水稻、水果、水产品著称,年产优质水稻42万吨。水果以辽南苹果、桃、葡萄、梨、山楂、李、杏而著名,年产40万吨。